(2014)迁刑初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孙连军故意伤害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迁刑初字第64号公诉机关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某某,男,1974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农民,住迁西县。2014年1月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迁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迁检刑诉(2014)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迁西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发生变化,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某犯罪事实、证据发生变化,公诉机关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迁西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傅国瑞审判员 张瑞军审判员 杨有保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闻冬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