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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257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郑方金与柯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方金,柯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大冶民初字第02579号原告郑方金,无职业。委托代理人余泰福,大冶市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柯旭,教师。原告郑方金与被告柯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方金委托代理人余泰福、被告柯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方金诉称,2011年5月18日,被告柯旭通过担保人陈海蛟担保向我借款,三人签订借款合同1份,借款本金为400万元,借款期限为2011年5月19日起至2011年6月17日止。我按约定支付被告柯旭人民币400万元,被告柯旭向我出具借据1份。借款期满后我多次催讨无着,故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柯旭偿还我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并按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原告郑方金为支持其主张的事实及诉讼请求,举证如下:1、原、被告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被告的身份情况;2、借款合同及借据各1份。证明被告柯旭通过陈海蛟担保向原告郑方金借款400万元的事实;3、银行汇款凭证。证明原告郑方金按约定支付被告柯旭借款人民币400万元的事实;4、借款展期申请。证明借款期满后,被告柯旭因无力偿还借款,要求展期60天的事实。被告柯旭辩称,我是受陈海蛟欺骗,以借款人名义在借款合同上签的字,实际借款人是陈海蛟,我与原告郑方金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原告郑方金要求我偿还借款没有事实依据,请求法院公正判决。被告柯旭为支持其抗辩意见,举证如下:1、被告柯旭的身份证。证明其身份情况;2、报案材料。证明被告柯旭系受被告陈海蛟欺骗,以借款人名义与原告郑方金订立借款合同,实际借款人系陈海蛟的事实;3、银行转账凭证、进账单、存款回单各1份。进一步证明借款使用人系陈海蛟,陈海蛟系实际借款人的事实;4、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1份。证明陈海蛟欠被告柯旭债务1400万元的事实。经庭审质证,被告柯旭对原告郑方金所举证据1、3、4不持异议,对证据2持有异议,提出其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原告郑方金不在场,且没有看到借款合同的第一页。原告郑方金对被告柯旭所举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3、4持有异议,认为该3份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本院对原、被告不持异议的证据予以认定,对原、被告持有异议的证据结合本案事实综合分析认定。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18日,被告柯旭通过陈海蛟担保向原告郑方金借款,三人签订借款合同1份,约定被告柯旭向原告郑方金借款4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1年5月19日起至2011年6月17日止,所借款项由原告郑方金汇至被告柯旭指定账户,即柯锐在农行大冶市外滩支行开办的账号。同时约定,如被告柯旭违约诉诸法院所产生的律师代理费以及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均由被告柯旭承担。如被告柯旭未及时还清借款,则每日应按逾期金额的2‰向原告郑方金支付违约金。合同订立后,原告郑方金按约将400万元人民币汇入被告柯旭指定的柯锐在农行开办的账户。期限届满之日,因被告柯旭无力偿还借款,遂向原告郑方金申请展期,期限为2011年6月18日起至2011年8月17日止。展期届满后,原告郑方金向被告柯旭催讨无着。故而成讼。诉讼中,原告郑方金向本院申请撤回要求被告柯旭按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合法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柯旭向原告郑方金借款400万元,有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合同和被告柯旭向原告郑方金出具的借据为证,足以认定。被告柯旭辩称其与原告郑方金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实际借款人系陈海蛟,未举出充足证据予以反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柯旭未按约定偿还借款属违约,现原告郑方金要求被告柯旭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诉讼中,原告郑方金向本院申请撤回要求被告柯旭按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承担本案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柯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偿还原告郑方金借款本金人民币400万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800元,由被告柯旭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递交上诉状时,应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8800元,款汇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黄石市分行团城山支行。户名:法院诉讼费汇缴财政专户。账号:17×××29。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上诉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陈自然审 判 员  王国胜人民陪审员  刘 军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石 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