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民初字第014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石圆与刘雅丽等二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圆,刘雅丽,王志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民初字第0145号原告石圆,男,1987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清苑县。委托代理人肖文建,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桂霞,河北庆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雅丽,女,1973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望都县人。被告王志坚,男,1974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望都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圆与被告刘雅丽、王志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圆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刘雅丽、王志坚在中国农业银行望都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望都县支行的存款21,000元,并已提供现金21,000元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石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刘雅丽、王志坚在中国农业银行望都县支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望都县支行的存款21,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霍 震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牟海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