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灵民一初字第2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贺某某与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某,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灵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灵民一初字第2157号原告贺某某,女,1987年9月29日生。被告杜某某,男,1979年5月25日生。委托代理人刘建周,灵宝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某与被告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某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贺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汤 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焦程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