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即执字第233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王志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刚,周云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6)即执字第2335号申请执行人王志刚。被执行人周云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刚与被执行人周云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6)即民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修仕滨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