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商睢民金初字第0000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原告商丘市华菱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商丘市华菱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商睢民金初字第00006号原告商丘市华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法定代表人陈彩云,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成德、李猛,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南京东路负责人刘国常,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商丘市华菱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住所地位于商丘市经济开发区,属商丘市梁���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的经营场所在商丘市南京路133号中国联通商丘分公司通信生产综合楼,该地址属于商丘经济开发区管辖,不属于本院管辖,本案应移送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中心支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 梅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邵悦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