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灞执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北京乾盛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与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乾盛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0210号申请执行人北京乾盛成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新民。被执行人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白振平。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3)盐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1月20日向本院委托执行,要求本院代为解除对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纺建路支行存款50万元的冻结,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按照委托事项对被执行人西北电力建设第四工程公司在银行的存款解除冻结,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委托本院执行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2013)盐民初字第1120号民事裁定书在本院的委托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