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灯民初字第122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张×诉朱××离婚纠纷一审民裁定书
法院
灯塔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灯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灯塔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灯民初字第1224号原告:张×,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颖,系辽宁杜金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诉被告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减半收取1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士轩人民陪审员 白如冰人民陪审员 王学存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