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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民一初字第004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0435-1号原告:陈某,男,1984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桂林。被告:张某,女,1985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显中审 判 员  闫玉林人民陪审员  张 侠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