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太民一初字第00435-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民一初字第00435-1号原告:陈某,男,1984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歙县桂林。被告:张某,女,1985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张显中审 判 员 闫玉林人民陪审员 张 侠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陈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