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9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杨日有与邱剑锋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日有,邱剑锋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民一初字第2983号之一原告杨日有,男,195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广州市东山区。委托代理人周文隽、吴伟君,均系广东明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剑锋,男,1979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系广州市天河区科技盛发达装饰部经营者。委托代理人龙任远、郑静瑶,分别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日有诉被告邱剑锋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日有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日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和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杨日有负担。审判员 陈小曼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廖佳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