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融执行字第2474-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黄彩姜与林敦美、罗绸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彩姜,林敦美,罗绸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融执行字第2474-2号申请执行人黄彩姜,女,1971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林敦美,男,1956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罗绸娟,女,1955年3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福清市。申请执行人黄彩姜与被执行人林敦美、罗绸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福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融民初字第501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黄彩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林敦美、罗绸娟偿还借款人民币50万元及利息。本院于2013年8月28日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林敦美、罗绸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进行了如下调查:(1)经向恒丰银行福建分行、恒生银行福建分行、兴业银行福建分行、交通银行福建分行、招商银行福州分行、中国银行福建分行、中信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工商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光大银行福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福建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福建分行、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浙江稠州商业银行福建分行、中国邮政邮储银行福建分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林敦美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发现被执行人罗绸娟有部分银行存款;(2)经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林敦美名下有座落于福清市渔溪镇南前亭村1区2段70地号1图幅的混合结构三层楼房一幢【房屋所有权证号:R字第9905672号】,被执行人罗绸娟无房产登记信息;(3)经向福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林敦美、罗绸娟无车辆信息;(4)经向福清市渔溪镇南前亭村民委员会调查,被执行人林敦美、罗绸娟目前去向不明。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措施:(1)通过福清电视台公示被执行人林敦美、罗绸娟拒不履行判决的信息;(2)轮候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林敦美名下的座落于福清市渔溪镇南前亭村1区2段70地号1图幅的混合结构三层楼房一幢【房屋所有权证号:R字第9905672号】;(3)扣划了被执行人罗绸娟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人民币16806.71元,并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本院已将上述情况及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林敦美、罗绸娟未申报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黄彩姜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证据及线索,经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应当依法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融民初字第5014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忠煜审 判 员 林华龙代理审判员 郑学品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林灿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