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民终字第54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4-08
案件名称
陈晓灿与长乐众鑫针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晓灿,长乐众鑫针纺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终字第5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灿,男,汉族,1982年9月18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江田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乐众鑫针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长乐市。上诉人陈晓灿因与被上诉人长乐众鑫针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陈晓灿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晓灿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雷晓琴代理审判员 汪 霞代理审判员 张佳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施 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