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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执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6-09-30

案件名称

何利群与被执行人赵丙峰保证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何利群,赵丙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高执字第722号申请执行人何利群。被执行人赵丙峰。申请执行人何利群与被执行人赵丙峰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赵丙峰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何利群申请执行标的1392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75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何利群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单保光审判员  宋 杰审判员  蔡雁飞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