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泗刑初字第0010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0-24
案件名称
邓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泗刑初字第0010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某,男,1978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泗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10月25日被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4年1月27日经泗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泗县人民检察院以泗检刑诉(2013)第4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采纳公诉机关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崇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并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7日20时38分许,被告人邓某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104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行至泗县大路口乡大季村路段处,与同方向魏某驾驶的自行车相撞,造成被害人魏某当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后经泗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邓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公安机关处理。后经调解,2013年7月6日,被告人邓某一次性赔偿死者魏某家人各种经济损失240000元,并取得其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季某甲、季某乙等人证言及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结论等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驶入非机动车道,以致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后果,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邓某在主动报警后在案发现场等待公安机关处理,其行为系自首,依法应予以从轻处罚;鉴于该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主动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另其所居住社区亦同意接受其为矫正对象,综合考虑本案事实、量刑情节,依法对其刑事责任予以从轻判处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邓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 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小培附相关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㈠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自动投案”的具体认定……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并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应认定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的,……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