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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肇怀法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4-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卢友达、卢维元、卢伟多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卢友达,卢维元,卢伟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怀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肇怀法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住所地:xxx。组织机构代码证:89562889-3。负责人:徐辉,行长。委托代理人:叶志斌,男,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卢友达,男,汉族,1976年8月5日,住xxx。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卢维元,男,汉族,1977年3月21日,住xxx。身份证号码:xxx。被执行人卢伟多,男,汉族,1968年12月18日,住xxx。身份证号码:xxx。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集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卢友达、卢维元、卢伟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肇怀法冷民初字第27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被执行人卢友达应支付借款本息共41852.73元,卢维元、卢伟多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并承担诉讼费423元、执行费52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卢友达、卢维元、卢伟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后,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经调查,没有发现卢友达、卢维元、卢伟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要求依法处理。本院认为:经调查,没有发现卢友达、卢维元、卢伟多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并要求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肇怀法执字第5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莫能文审判员  伍国生审判员  聂广青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赖晓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