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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安执字第0006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王小玲与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村民委员会征地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玲,夏某某,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第二村民小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安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玲申请执行人夏某某法定代理人王小玲,系夏某某之母。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占利,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王新利,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43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村民委员会以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财政所羊元村名义设有存款帐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村民委员会以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财政所羊元村之名设立存款帐户存款68479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平旗审判员  杨民利审判员  张育民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选茂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4)长安执字第00063号申请执行人王小玲申请执行人夏某某法定代理人王小玲,系夏某某之母。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占利,该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第二村民小组。负责人王新利,该组组长。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长民初字第04397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要求被执行人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到庭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村民委员会以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财政所羊元村名义设有存款帐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羊元村村民委员会以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财政所羊元村之名设立存款帐户存款68479元予以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朱平旗审判员杨民利审判员张育民二0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张选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