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46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文芳与被告南阳高新区天润商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芳,南阳高新区天润商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460号原告王文芳,女,汉族。委托代理人张磊,南阳市新兴法律服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南阳高新区天润商行。负责人李德军。原告王文芳与被告南阳高新区天润商行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芳芳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且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王文芳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芳芳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马 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