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46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刘尚学与张学胜、陈庆吉、马英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尚学,张学胜,陈庆吉,马英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4618号原告刘尚学。被告张学胜。被告陈庆吉。被告马英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尚学诉被告张学胜、陈庆吉、马英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尚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尚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刘尚学负担。审判员 阚宏波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史玉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