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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461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28

案件名称

刘尚学与张学胜、陈庆吉、马英远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沂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尚学,张学胜,陈庆吉,马英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4618号原告刘尚学。被告张学胜。被告陈庆吉。被告马英远。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尚学诉被告张学胜、陈庆吉、马英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尚学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尚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0元,减半收取240元,由原告刘尚学负担。审判员  阚宏波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史玉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