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松执终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杨治国申请执行伞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治国,伞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松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执终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杨治国,公民身份号码×××,男,1965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业户。被执行人伞雪,公民身份号码×××,女,1981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户。申请执行人杨治国与被执行人伞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其申请执行的依据为(2013)松商初字第12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标的为144,58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截至2014年2月10日,申请执行人未受偿的债权共计94,580.00元。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杨治国与被执行人伞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集中清理执行积案结案标准的通知》规定的结案标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杨治国与被执行人伞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凭本裁定就未受偿债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相琨代理审判员 王 磊代理审判员 王扬森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姜 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