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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鼓民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广场支行与林金木、陈凤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广场支行,林金木,陈凤清,上海磐顺贸易有限公司,福建金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肖志葵,陈素金,余卫东,祝瑛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鼓民保字第50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广场支行,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海底支路元洪花园综合楼(白金大厦)一层。负责人王峰,行长。委托代理人曹卫、佘春香,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金木,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陈凤清,女,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上海磐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芦潮港镇芦潮港路1758号C楼601室。法定代表人林金木。被告福建金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18号福州正大广场1#10层103单元。法定代表人肖志葵。被告肖志葵,男,1952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告陈素金,女,195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开发区。被告余卫东,男,1952年5月2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被告祝瑛,女,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周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五一广场支行诉被告林金木、被告陈凤清、被告上海磐顺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福建金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肖志葵、被告陈素金、被告余卫东、被告祝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诸被告银行存款2650000元或其名下等值财产,原告以其自有资产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林金木、被告陈凤清、被告上海磐顺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福建金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肖志葵、被告陈素金、被告余卫东、被告祝瑛银行存款人民币2650000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林金木、被告陈凤清、被告上海磐顺贸易有限公司、被告福建金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告肖志葵、被告陈素金、被告余卫东、被告祝瑛名下价值人民币2650000元的财产(财产清单另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叶士怡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唐芳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