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肇封法立调确字第4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王炎廷、罗生等与确认决定书
法院
封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炎廷,罗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确 认 决 定 书(2014)肇封法立调确字第41号申请人王炎廷,男,住封开县。申请人罗生,男,住封开县。本院于2014年2月9日受理了申请人王炎廷、罗生,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己审查完毕。申请人王炎廷、罗生二人因损害赔偿纠纷,于2014年2月9日经封开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罗生愿意支付200元给王炎廷作为赔偿;2、罗生将在一个星期内把菜园围墙重建好。以上协议双方签名生效,了结此案。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莫永清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黎道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