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民初字第014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徐玉良与被告马平路、王同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良,马平路,王同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民初字第0147号原告徐玉良,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望都县。被告马平路,男,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望都县。被告王同栓,男,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良与被告马平路、王同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玉良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玉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玉良负担。审判员 曹巧玲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巧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