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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民初字第014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徐玉良与被告马平路、王同栓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玉良,马平路,王同栓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望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民初字第0147号原告徐玉良,男,1973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望都县。被告马平路,男,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望都县。被告王同栓,男,汉族,农民,住河北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徐玉良与被告马平路、王同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玉良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玉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玉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徐玉良负担。审判员  曹巧玲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巧云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