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浏民初字第451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31
案件名称
2013浏民初字第4514号秦AA与龙BB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AA,龙BB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浏民初字第4514号原告秦AA,女,1981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永安镇永和村石膏片和平组313号。被告龙BB,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浏阳市永安镇永和村石膏片和平组313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秦AA诉被告龙B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AA于2014年2月10日以双方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秦AA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秦AA撤回对龙BB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秦AA负担。审判员 陈钟婧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罗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