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淇民初字第25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赵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淇民初字第252号原告杨某某,男,1993年10月12日出生.被告赵某某,女,1992年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赵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海霞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伟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