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深中法涉外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MANG YU与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民事判决、裁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中法涉外初字第134号申请人:MANGYU,男,美利坚合众国公民。委托代理人:蔡伟,广东开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吴江虹。2013年12月11日,申请人MANGYU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承认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塔克拉拉县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对MANGYU与吴江虹离婚一案于2013年10月23日作出的编号为XX的离婚判决。该判决结果是:施行离婚判决。终止原、被告婚姻关系,恢复双方的单身状态。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人MANGYU的申请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MANGYU是美利坚合众国公民,被申请人吴江虹为中国公民,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MANGYU已向本院提交了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塔克拉拉县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书及中文译本。吴江虹在本院询问中确认已收到经两国司法协助程序委托福田区人民法院送达的加利福尼亚州圣塔克拉拉县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送达的离婚诉讼法律文件及离婚判决,对离婚判决完全接受。该离婚判决内容没有违背MANGYU和吴江虹双方的真实意思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二百八十二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塔克拉拉县加利福尼亚州高等法院作出的编号为XX判决书中关于解除MANGYU和吴江虹婚姻关系部分的法律效力予以承认。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元,由申请人MANGYU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温 达 人代理审判员 李   原代理审判员 林 建 益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缓(兼)法律条文: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二、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第二百八十二条人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行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对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的承认,以裁定方式作出。没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裁定承认其法律效力;具有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裁定驳回申请人的申请。第十四条裁定书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级人民法院”名义作出,由合议庭成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