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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川民申字第243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王世忠与峨眉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排除妨害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世忠,峨眉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川民申字第24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世忠,男,1967年12月3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峨眉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法定代表人:周嵋,所长。委托代理人:马宏建,该单位职工。委托代理人:叶芸,该单位职工。王世忠因与峨眉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乐民终字第1003号民事判决。2013年9月4日,王世忠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世忠申请再审称:峨眉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所没有证据证明案涉门市系危房的情况下,无辜叫申请人搬出给申请人造成货物积压没有及时卖出的惨重损失,峨眉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应该停止侵害和妨碍并赔偿申请人损失。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租赁房屋期限于2011年3月31日届满,租期届满前,峨眉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所口头和书面通知了申请人搬离租赁房屋,双方并未就续租租赁房屋重新签订租房协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条关于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的规定,申请人应当返还峨眉山市道路运输管理所租赁房屋。门面是否危房不是应否返还的理由,申请人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生效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王世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世忠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徐 红代理审判员 葛 庆代理审判员 程 刚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何卓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