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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执监字第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27

案件名称

林良荣劳动争议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良荣,中兴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执监字第0009号申请执行人林良荣。委托代理人张光碧。被执行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道仁。申请执行人林良荣与被执行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8月16日作出了成劳人仲委裁字(2013)第1090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能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林良荣于2014年1月2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林良荣申请执行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3)第1090号仲裁裁决书,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具备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林良荣申请执行的成劳人仲委裁字(2013)第1090号仲裁裁决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玉成审判员  刘年萍审判员  薛高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刘 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