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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贾民诉保字第0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陈宜平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宜平,周永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贾民诉保字第0016号申请人陈宜平,男,1971年1月19日生。被申请人周永明,男,1965年1月13日生。申请人陈宜平与被申请人周永明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因情况紧急,要求对被申请人周永明价值44万元财产进行保全,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陈宜平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周永明在泗阳升茂建材有限公司到期债权44万元;二、申请人陈宜平向本院提交5万元现金担保;三、查封担保人陈宜保提供担保财产苏CEF0**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保全费2720元,由败诉方承担。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胡立全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赵 丹注:为避免财产受到损失,被申请人可以提供反担保,法院解除对财产的保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