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民初字第00937-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重庆晨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与杨澍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晨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杨澍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法民初字第00937-1号原告重庆晨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号2单元14-4号,组织机构代码68892870-3。法定代表人何志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某,重庆首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某,重庆首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澍,男,汉族,1984年1月出生,居民,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受理的原告重庆晨上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诉被告杨澍民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现因被告杨澍下落不明,需要公告,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故决定由王童川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赖喜富、人民陪审员黎海星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对本案进行审理。原确定的举证期限延长至开庭之日,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5)南法民初字第00937号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 判 长 王童川人民陪审员 赖喜富人民陪审员 黎海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陆 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