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峰民初字第239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与被告高清云、杜家瑞、武强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看信用社,高清云,杜家瑞,武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峰民初字第2391号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看信用社。负责人张勇,该社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玉英,女,汉族,1963年10月25日出生,住址峰峰矿区新市。委托代理人乔长委,男,汉族,1982年9月10日出生,住址邯郸市成安县。被告高清云,女,汉族,1962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杜家瑞,男,汉族,1985年7月25日出生。被告武强,男,汉族,1986年1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高清云、杜家瑞、武强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看信用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看信用社负担。审 判 长 张军生审 判 员 刘彭芳人民陪审员 柴国卫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柴林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