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1-25
案件名称
信本雨与王立新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井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信本雨,王立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龙井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354号申请执行人信本雨,男,汉族,住龙井市。被执行人王立新,男,住龙井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信本雨与被执行人王立新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2013年8月14日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二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标的为8000元,被执行人已全部履行完毕。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3年8月14日龙井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龙民二初字第23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金成一执行员 崔 光执行员 吴云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金敬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