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宁强民初字第0009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宁强民初字第00096号原告王某某,女,汉族,村民。委托代理人齐文洲,宁强县广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村民。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主动找原告赔礼道歉,承认错误,原告顾及多年夫妻感情及小孩的抚养,自愿与被告和好,故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宋德志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孟紫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