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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一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一涵诉被告娄岩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涵,娄岩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一初字第94号原告:王一涵,女,1988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龙潭区。被告:娄岩,男,1981年2月1日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一涵与被告娄岩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一涵于2014年2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一涵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一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一涵负担。代理审判员  塔磊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罗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