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台临杜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吴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台临杜民初字第213号原告:吴某。被告: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陈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 判 员 杨军区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尤宣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