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阿中执非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阿克苏顺隆物资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阿克苏顺隆物资有限公司,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阿中执非字第15号申请执行人:阿克苏顺隆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乌喀路1003公里处。法定代表人:王川,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常春,新疆制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阿克苏市塔北路30号。法定代表人:胡建国,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乌鲁木齐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乌仲阿裁字第93号裁决书,向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但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阿克苏地区华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价值1937101.46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提取、扣划。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郜峰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许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