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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福法执字第1133-1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深圳盛泽按揭代理有限公司与XX霖合同普通执行无财产或部分执行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福法执字第1133-1号申请执行人深圳盛泽按揭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免税商务大厦裙楼东04层2单元。法定代表人罗守坤。被执行人XX霖,住址上海市徐汇区。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深福法民二初字第24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XX霖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465000元及逾期利息(以465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从2013年1月2日起计至本判决确定的清偿期限届满之日止,并扣除2615.73元)。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深圳市罗湖区朗钜御风庭2号楼1406号房产(2000475609),因该房由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2013)深罗法民一初字第363-365号案件首先查封,暂无法处理;同时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其他房产、车辆、银行存款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线索。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陈秀松执行员  谭 平执行员  陈 聪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张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