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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嫩法执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赵欣申请执行姜水山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欣,姜水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嫩法执字第36号申请执行人赵欣,女,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干部。被执行人姜水山,男196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赵欣申请执行姜水山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赵欣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嫩江县人民法院(2012)嫩民初字第13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云松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吴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