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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温永瓯民初字第15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3-29

案件名称

温州市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詹蓓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温州市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詹蓓蕾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温永瓯民初字第15号原告:温州市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建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锋。被告:詹蓓蕾。本院在审理原告温州市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詹蓓蕾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温州市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温州市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属合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市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温州市大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晓林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黄跃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