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库行非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库伦旗人民政府与奚德玉房屋征收与补偿行政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政府,奚德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内蒙古库伦旗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库行非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门德白乙拉,职务旗长。被执行人奚德玉,男。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政府于2014年1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库征补决字第31号征收补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政府称,库伦旗人民政府征收补偿决定(库征补决字(2013)31号)。奚德玉有证房188.53㎡,附房0㎡,无证附房0㎡,及所属地上建筑附着物,经多次协商未达成动迁补偿协议。故向贵院申请依法强制拆除奚德玉有证房188.53㎡,附房0㎡,无证附房0㎡,及所属地上建筑附着物。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政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库征补决字第31号征收补偿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包峰俊审判员 陶万春审判员 包万宝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孙 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