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丰民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南区中南工贸有限公司与吴忠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山市丰南区中南工贸有限公司,吴忠翔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丰民初字第32号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中南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翟绍宝,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段长烁,河北弘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忠翔。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南区中南工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忠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吴忠翔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原告与被告没有签订过书面合同,故依据原告就被告的法律规定,被告吴忠翔居住在上海市杨浦区国定路277弄30号402室乙,故丰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依法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吴忠翔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田庆荣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郝竹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