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执民字第44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许国民与蒋政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国民,蒋政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民字第442号申请执行人许国民。被执行人蒋政定。原告许国民与被告蒋政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8月20日作出的(2013)东商初字第2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许国民于2014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14年1月25日向被执行人蒋政定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许国民未实现债权31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蒋政定查无下落,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执民字第442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金永平代理审判员 张 燕代理审判员 何 倩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代书 记员 葛心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