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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民一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孙某诉张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张××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一初字第00036号原告:孙××,男,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刘玉平,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女,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宫宏伟,安徽志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张××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负担。审 判 长  许 乐审 判 员  朱邦武人民陪审员  吴红敏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崔月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