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一初字第0003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4-29
案件名称
孙某诉张某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张××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一初字第00036号原告:孙××,男,汉族,工人,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刘玉平,淮南市田家庵区舜耕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女,汉族,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宫宏伟,安徽志高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与被告张××赡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负担。审 判 长 许 乐审 判 员 朱邦武人民陪审员 吴红敏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崔月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