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嵩民二初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史现伟与付红拴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现伟,付红拴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嵩民二初字第112号原告:史现伟,男,44岁。住嵩县。被告:付红拴,男,46岁。住嵩县。本院在审理史现伟诉付红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史现伟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告不适格为由申请撤回对付红拴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史现伟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现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史现伟承担。审 判 长 席晓峰审 判 员 陶 森人民陪审员 程晓玉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 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