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16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李明刚与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刚,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王建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襄阳中民四初字第00016号原告李明刚被告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敏被告王建敏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刚与被告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王建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刚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王建敏价值30000000元财产,并提供了相应担保。本院认为,原告李明刚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告湖北华盟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王建敏价值30000000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陈守军审 判 员 赵 炬代理审判员 潘海珍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金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