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钟民初字第028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眭XX诉韩X离婚后财产纠纷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眭某,韩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钟民初字第0284号原告眭某。被告韩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眭某与被告韩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眭某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眭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查无规避法律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眭某撤回对被告韩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眭某负担。审判员 周国斌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周嘉怡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