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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广水民调确字第00492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胡才生与王寿平申请确认调解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才生,王寿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广水民调确字第00492号申请人胡才生。申请人王寿平。上列当事人于2014年2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双方因发生争议进行调解后所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本院经审查认为,上列当事人的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双方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予以确认。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本决定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李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