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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即调执字第567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宋彩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彩红,袁成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即调执字第567号申请执行人宋彩红。被执行人袁成君。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彩红与被执行人袁成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主动缴纳部分案款,申请人放弃部分案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人民法院(2011)即民初字第328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张春波审判员  于周旭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王其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