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抚开民保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0-10
案件名称
沈阳辽拓贸易有限公司与辽宁远华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保全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抚顺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辽拓贸易有限公司,辽宁远华石化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抚顺市望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抚开民保执字第00004号申请人:沈阳辽拓贸易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浑南区。被申请人:辽宁远华石化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抚顺经济开发区沈东经济区。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沈阳辽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辽宁远华石化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沈阳辽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3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辽宁远华石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44,000元,并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沈阳辽拓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辽宁远华石化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744,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树杰人民陪审员 杨 亮人民陪审员 李明洋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王 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