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执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向阳与刘桂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向阳,刘桂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榆执字第764号申请执行人张向阳,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执行人:刘桂强,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作出还款计划并提供担保书,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榆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审 判 员 鲁志生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国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