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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榆执字第764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张向阳与刘桂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向阳,刘桂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榆执字第764号申请执行人张向阳,男,1969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吉林省榆树市。被执行人:刘桂强,男,1970年6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履行部分义务后,作出还款计划并提供担保书,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对本案暂缓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榆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审 判 员  鲁志生代理审判员  王明东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国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