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汉台执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4-02-10
公开日期: 2014-09-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俊堂与被执行人陈志刚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俊堂,陈志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汉中市汉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汉台执字第00198号申请执行人王俊堂,男��出生于1970年11月2日,汉族,城固县人。被执行人陈志刚,男,出生于1974年8月31日,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8月16日作出(2011)汉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俊堂于2011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陈志刚外出务工,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6月4日申请退出本案该次执行程序,现被执行人陈志刚已回家,申请执行人王俊堂于2014年1月20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志刚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1)给付申请执行人王俊堂人工费8000元;(2)向申请人王俊堂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2317.2元(从2011年10月11日至2014年1月15日止);(3)负担执行费50元。因被执行人陈志刚拒不履行���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本院依法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天。在拘留期间,被执行人认识到错误,承认并改正了错误,并积极履行了执行标的款,本院依法提前解除拘留,现将执行标的款兑付给申请执行人,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汉民初字第117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案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陈志刚负担(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延林审判员 苟汉生审判员 赵汉宁二〇一四年二月十日书记员 保大明 来源:百度“”